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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3蘋果日報)未來業者在餐廳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廣播和影像,將免除刑責。

【綜合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業者在遊覽車、大賣場、餐廳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音樂、廣播和影像等行為,將免除刑責,只追究民事責任。大賣場業者說,法令鬆綁對賣場當然比較好;但有客運業者認為,還是有民事問題,對業者沒幫助。

曾有司機播廣播挨告

依現行規定,業者公開播放廣播、電視、影片供顧客觀賞,面臨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曾發生公車司機在車上播放廣播節目,因其中的音樂未經授權而挨告。
提案藍委丁守中說,這種透過加裝喇叭、視訊設備,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送,提供客人欣賞的行為,因無法事先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容易引發著作權爭議;但播放的業者從中獲取的利益很有限,不應動輒以刑事起訴。
大潤發公關經理何默真指之前風聲鶴唳開罰,大潤發沒被罰過,有一段時間直接向擁有版權的公司購買播放權,後來改透過擁有合法授權廠商代為取得播放權,

「法令鬆綁對賣場當然比較好,可多元選擇播放的音樂,也可降低取得播放權的成本。」
統聯客運表示,曾在車上播放數位電視讓乘客觀看王建民比賽,廣告時間電視台放了一首歌曲,事後卻被說侵權還提告,「但業者怎麼知道電視台要播放什麼內容,事後索性統統取消播放,改播DVD。」統聯認為,修法後雖然不涉刑事責任,仍有民事問題,對業者沒有幫助。
連鎖咖啡業者怡客咖啡說,目前店內音樂都以輕音樂為主,未來要不要改放廣播還要討論,但可考慮和特定類型電台合作,在店內播放節目。
常到大賣場購物的何金鈴說,有些廣播節目的音樂很吵,「大賣場播放還可以,但公車上,有人想休息,還是不要播吧。」

101年起餐廳播放音樂 單一窗口付權利金

(中央社台北2010/1/12)經濟部今天表示,著作權法修法通過後,未來旅館、美容業與KTV等大眾場合播放歌曲,將有共同使用報酬率,並且可向一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付權利金,預計民國101年正式實施。

同時,旅館、醫療院所、餐廳等地透過連接線、喇叭等器具播放廣播電視節目(二次公播),如果沒有事先獲得權利人授權,會遭到刑事追訴,營業人動輒要上法院,在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不必再擔心受到刑事追訴,但還是必須負擔民事侵權的法律責任。

立法院今天一口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對於困擾餐廳、咖啡館播放廣播電視等背景音樂等著作權問題,有一個明確解決方式。

在著作權仲介團體部分,修法通過後,最大突破點可以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單一窗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說,智慧局會依據修正條文頒布行政命令,確定適用共同費率有哪些單位以及訂定使用報酬率,因此會在2年後,即民國101年開始正式實施。

王美花說,目前國內共有5家著作權仲介團體,會先依據歌曲使用情況做實際調查,哪些行業如何適用也是一個問題,王美花表示,以旅館為例,是依據房間數或是旅館種類做為訂定的標準,均交由仲介團體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智慧局將出面協調。

王美花進一步指出,未來著作權仲介團體將必須提供共同使用報酬率的單位,包括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與客運車、遊覽車等,在營業場合2次公播廣播電視節目,都可能納入共同使用報酬率的範圍。

如此一來,利用人可以不必一次一次受到不同仲介團體的付費要求,只要向一個仲介團體付費即可,同時,也有合理的共同使用報酬率可依循。

此外,這次修法也訂出「單曲計費」的收費模式,王美花舉例,百貨公司在結束營業時會固定播放「晚安曲」,此種情況,利用人可以選擇吃到飽的年金制計費外,也可以選擇實際使用數量的多寡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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