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7增修)顧名思義,存證信函乃是保存證據的文書。蓋口說無憑,尤其若發生爭訟,法院均以證據認定之事實,作為適用法律之基礎。而存證信函即為文書證據,乃法律上的書證,在證據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如何妥善運用及保存證據,攸關訴訟勝敗,存證信函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常見存證信函適用時機,例如發生車禍加害人避不見面;或如債務人借錢屢催不還;或如買到瑕疵房屋請求減價或解約;或如承租屋屋漏水房東遲未修繕;或如建商偷工減料要求損害賠償;或如拋棄繼承通知其他繼承人;或如配偶不同居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等等,不一而足。
撰寫存證信函時,應將人、事、時、地、物表達清楚,並應將欲發生的法律效果充分表明,切忌寫得落落長,卻模稜兩可、毫無重點,完全沒有法律效果可言,則喪失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
另外,若是收到存證信函,回函亦應小心謹慎,特別留意來函中可能預設的陷阱(利用存證信函套出證據等)。比如:他人借己三十萬元未書立借據,他人為了取得證據,乃故意來函表示借款五十萬元未歸還,若吾人回函反駁只借三十萬元,就正好中了他人圈套,成為他人呈堂的有利證據。
綜上可知,撰寫存證信函並不難,唯應特別注意掌握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重點。如未曾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建議撰寫完畢後委請法律專家幫忙審稿,避免被對方找出反擊漏洞,反傷自己,並喪失第一時間主張權利的機會。
收到存證信函了,怎麼辦?
一般人收到存證信函後,心裡多少會有些害怕,認為對方要採取法律行動了,或至少已經著手在做訴訟準備。
其實收到存證信函也不必過度恐慌,畢竟存證信函中所言是否真實,最後還是要由法院依證據資料認定之(假設對方說你欠他一百萬元,他還是要負舉證責任,不會因為存證信函裡面寫你欠他一百萬就真的欠一百萬)。
換個角度想,收到存證信函後不管是為了避免訟累或心生恐懼而主動與對方聯繫,讓彼此紛爭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也算是好事一樁。
但無論如何,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建議收到存證信函後應仔細研讀,若有不明瞭之處應立刻請教法律專家。若不想與對方洽談,至少要就信函中不實之處回函加以反駁,才能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收到存證信函別怕 教您撇步
(台灣醒報 20090620 記 者蘇郁文報導)最近「存證信函」四個字出現瀕繁,這常是某人要控告他人,對他人要求賠償,才會出現的詞,究竟是什麼呢?世紀律師事務所尤英夫律師,以及恩 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蘇家宏分別提出解釋,存證信函是一個正式的信件,可以由郵局證明,收件人收到的信跟寄件人寄出的內容相同,寄出人已盡到告知義務。
在法律上存證信函,只是代表寄件人有告知收件人的一個證據,蘇家宏說,即使未依照存證信函所寫的去作,也不會違法,如果雙方真的要對簿公堂,法官也不會一昧相信存證信函所寫的內容,還是一樣要舉出相關實證。他說,如果真的收到存證信函,不用太擔心,說不定對方只是單純要感謝你呢。
尤英夫也說,如果對方真的要採取法律行動,用口頭告知或者存證信函都是一樣,所以收到存證信函也不用太驚慌,如果信中所寫不是事實,法院也不會因為存證信函而採信。
蘇家宏說,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就是作為一個正式的信件,讓郵局作證明,確實寄出這份信函,不用怕收件者否認沒有寄到或是寄錯內容,其內容可以是普通的感謝狀,也可以當作寄送支票或是郵票的證據。
那要怎麼寫存證信函呢?首先要取得存證信函固定格式的信紙,不管是去郵局購買或是自行下載都可以,依照規定寫完之後,自己要留存一份,再給郵局一份,收件人每人一份,經由郵局雙掛號寄出,就完成了存證信函的步驟。
但是存證信函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蘇家宏舉例,如果被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債務人還款期限,如果債務人已確認收到,在法律上就會產生催告效果。其它也可以證明撫育能力及責任,或是有關契約的違約責任等,都可以透過存證信函當作證據,表示確實有達到告知的義務。
跟存證信函相同功用的還有律師函,律師函是委託律師出面撰寫的信函,格式跟存證信函不同,但是都有證明告知的用途。如果收到存證信函,首先要詳讀內容,如果有牽涉到法律問題,也可以請教律師,討論如何因應或回覆,不要自行以存證信函回覆。
【什麼是存證信函?】
依據中華民國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即是一種經郵局證明發信日期及發信內容之一種證明函件,寄件人經郵局寄發存證信函並經收件人收受後,日後訴訟中舉證將極為方便。
【存證信函的相關法令:】
民法:
第九十五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三 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三十四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領?】
於形式上,撰寫存證信函應使用標準國字,字跡並應工整,遇有金額時建議以國字大寫撰寫,以免筆誤。於內容上,撰寫存證信函主要目的為正確表達意思表示,因此書寫時應注意人、事、時、地、物等重點,並避免使用模擬兩可的語句。
【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寄發?】
寄發存證信函應至郵局指定窗口辦理。於寄發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若存證信函超過二張時,只須在第一張寄件人及收件人處書寫姓名及地址,並於寄件人姓名下蓋章,兩張用紙間並應加蓋騎縫章,寄件人有二人以上時,均須於騎縫處蓋章。
2.寄發存證信函時,因為一份需由寄件人留存、一份由郵局留存、一份寄予收件人,故須準備一式三份。如寄件人或收件人不止一人,每多一寄件人或收件人均須多準備一份。
3.存證信函內如有修改處,均須於修改處蓋章。
【能夠用口頭交涉的事件,是否應該以存證信函表示?】
在現今社會日常生活當中,每當法律爭議發生時,許多人習慣先以口頭方式跟對方進行協調溝通,這當然也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很多時候,口頭交涉可能找不 到對方,也有可能得不到對方的回應,甚至對方輕言承諾於前,卻驟然後悔於後,否定雙方之口頭約定。因此,爭議發生時,首先應評估對方為人處事之信用,審慎 決定是否應以較為正式之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意見,以便留下書面證據。此外,許多人於接到存證信函時,通常也會以存證信函回應,如此,應可為雙方之爭議協調 過程、解決方法留下明確資料,俾立雙方遵守。
【如果存證信函未妥善留存遺失時,該如何查詢補救?】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因此,三年內寄件人均得向寄送之郵局查詢。
【存證信函如果未能順利寄達收件人,應該如何補救?】
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因此如存證信函未能順利寄達 收件人,可依民法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將存證信函之內容公示送達。1.限期給付積欠租金之通知
範例請參考該網址 http://blog.xuite.net/jin117/blog/24171746
近年來偶而會聽到業者惡性停業,倒閉的的消息,(健身房.三溫暖倒閉....)
這類事件的發生,突顯出預付貨款(購買遞延型商品)的風險。
若您當初所付費用為刷卡方式進行消費,消費者可比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及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於遞延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性貸款契約中,載明商店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消費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暫停付款。
請消費者儘快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發卡銀行退回該筆爭議款項
檢具資料包括:信用卡簽單、發票、賸餘價值證明文件、未使用服務證明(如剪報)、申請退款原因聲明書等文件,經由發卡銀行申請退款。
以下是近年來消基會為幾起預付貨款(購買遞延型商品)消費事件所製作的範例,請參閱後,修改運用。
1.(刷卡消費)受害者寄存證信函 以金靚車案為例
(請點選附件 左邊之附件,以參閱完整的範例... )
當初所付費用為刷卡消費時,消費者可比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及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於遞延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性貸款契約中,載明商店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消費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暫停付款。
請消費者儘快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發卡銀行退回該筆爭議款項(存證信函範例請點右上角附件)。
檢具資料包括:信用卡簽單、發票、賸餘價值證明文件、未使用服務證明(如剪報)、申請退款原因聲明書等文件,經由發卡銀行申請退款。(發佈日期: 2008.05.13)
2.(刷卡消費)受害者寄存證信函 以遠航案為例
(請點選附件 左邊之附件,以參閱完整的範例... )
如果您是遠航受害消費者,當初所付費用為刷卡消費時,消費者可比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及十三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於遞延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性貸款契約中,載明商店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消費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請求暫停付款。
請消費者儘快以存證信函方式要求發卡銀行退回該筆爭議款項(存證信函請參考消基會網站之附件)。
檢具資料包括:信用卡簽單、發票、賸餘價值證明文件、未使用服務證明(如剪報)、申請退款原因聲明書等文件,經由發卡銀行申請退款。(發佈日期: 2008.05.13)
(感謝謝佩玲律師提供)
汽車被竊,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更多請點我)
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內容請點我)
[引用] http://blog.xuite.net/jin117/blog/24171746 (其他範例請參考該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