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參加友人的喜宴,將未用完的罐頭甜點帶回家中,欲飲用時,發現罐底的標示竟有兩個,其中一個已遭塗掉,經她仔細一看,遭塗掉的日期早已過期,故向消基會投訴,經消基會轉請衛生單位依法處理,業者已被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罰鍰。
一位沈太太於暑期參加友人的喜宴,離席時將賓客們未用完的數罐罐頭甜點-舒喜芋香西米露攜回家中,過幾天欲飲用時,發現罐底的除標明製造有效期限
的印刷標示外,另有一個已遭塗掉的印刷日期,經她仔細一看,遭塗掉的日期早已過期,故將罐頭丟棄。她之後愈想愈不對勁,又回去找友人再取得數罐罐頭甜點送
至消基會中區分會申訴。
經本會查看這些罐頭甜點罐底的標示,發現其中幾罐業者已塗乾淨不易察覺,但仍有幾罐能隱約看出已遭塗掉的標示日期,此業者的手法粗糙且無道德,
不顧消費者的權益並影響民眾身體健康。消基會即轉請當地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業者已於8月底被台中縣衛生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處以3萬元行政罰
鍰。並限9月底前將市售及庫存之「舒喜芋香西米露」回收。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爰依同法的
32條處新台幣3萬元整並依同法第29條規定限期回收該違規食品改善,如未遵行則沒入銷毀。今(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食品衛生管理法公佈修正第32條: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
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已加重此規定的罰則。
這些年各地不斷傳出各類黑心食品的訊息,消費者購買食品類的產品時,更須注意商品標示是否符合規定、有無竄改或變更有效期限食品之情事、是否為合法產品或廣告不實狀況,如有上述情形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避免更多人受害。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至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經其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不肖業者的作法,本會除予以譴責並呼籲主管機關需嚴格稽查為消費者把關,消基會並提供相關商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的若干手法予消費者小心留意:
※竄改或變更有效期限方式:
1. 變更製造日期,塗改有效期限。
2. 將舊的有效期限(製造日期)貼上新的有效期限(製造日期)標示。
3. 有未來日期。(例:今日97.9.23卻有97.9.27的製造日期)
4. 中文有效期限標示與原包裝(英文或日文)效期不同。
5. 回收過期商品,重新包裝出售。
※其他問題及違規事項:
1. 無製造或有效期限標示。
2. 無法辨識標示的日期。(印刷不清楚…等)
3. 標示之字體過小,不符合規定。
4. 日期印在外箱或大包裝上,一旦拆封或取出小包裝即無法確知效期。
5. 日期標籤易脫落者。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發佈日期:
2008.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