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524原建1001224新增)許多同仁更切身的面臨一些權益問題不知該如何解決的情況,工會在呼籲大家有問題可以來電之外,更將台北國際商銀工會與建華銀行工會整理出的「你不可不知的十個勞工權益問題」提供大家參考,如果其中的問題就是你現在面臨的問題,而你/妳又不知該怎麼辦,那麼請跟工會聯絡。
問題:公司把員工從北部調到南部,或是把作業調到AO,我可以拒絕嗎?
一般而言,公司有權利調動員工,但必須根據「調職五原則」: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對於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根據上述原則,資方要調動員工,首先要看勞動契約怎麼規定,又勞動契約雖規定服務地點與職務由資方依業務需要指定之,亦不得違反誠實信用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其次,公司將員工從作業調至AO,應先給予必要的訓練與適應時間,使其逐漸上軌道,並確認是否為「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倘若該員工於努力一段時間後,仍因新工作與原工作之間差異太大而無法勝任,公司亦應將其調回原職,或另調可勝任之新職。
同理,公司調任員工至遠地,「必要協助」還包括居住、生活適應,以及員工家庭的問題,公司亦應該一併考量,真的幫忙員工解決與克服。
倘若員工自認配合調動確有困難之時,可以提出具體理由與公司協商,看是否留任原職。 若是公司以解雇威脅員工,員工可依上述「調職五原則」向主管機關 (縣市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在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發 放。
問題:公司可否自行訂定業績底限(如最末5%),達不到的人就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理由,要求其自行離職?
雖然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終止契約,但上述行為絕對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告公司。什麼叫做「無法勝任工 作」?
根據最高法院於民國84年的判決(勞上字第18號),有二個指標:一是「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二是「勞工 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在這個例子中,最末5%員工只是達不到資方設定的業績標準而已,不能遽以推論為 「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因為業績表現會受到景氣好壞、公司政策、業務熟悉等因 素影響,而呈現每年起伏不定的情形,也跟公司訂定業績標準之嚴苛程度緊密相關。
至於所謂「不能勝任工作」則必須確有客觀上不能勝任之情事,例如勞工在工作 期間確有脫節脫序之事實,不能維持工作之基本、正常運作,才能合法行使終止權。
況且,即使勞工真的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解雇員工時也必須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不能藉強迫員工自行離職以規避資遣費。
問題: 現在銀行都流行責任制,上下班不打卡,因此晚上工作做不完加班也不報加班費,這樣是合法的嗎?
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時亦規 定要有明確的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 錄,即已違反勞基法,若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原則上,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的;但如果公司有需要,可在法令的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
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公司不可以超時加班。根據規定,「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極限了,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
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譬如雅淑的小孩晚上突發高燒送醫院急診室,或是雅淑經常性加班導致體力不支,此時當然構成勞基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如果公司硬要員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七十七條可處罰該公司負責人,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銀行業雇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屬於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老闆可以任意要求這些人加班。關於經理職以上人員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定,並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 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
- 必須訂下書面契約
- 必須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
- 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
問題:公司要求我提早到達,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三不五時要求我在例假日來公司訓練上課,也不給加班費,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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